关于《威海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划定水功能区是实行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的前提。2017年2月,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原办法关于分级管理权限表述不很明确,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要求不具体等问题进行了完善。2017年3月,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二、起草过程
我局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到各区市(开发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集汇总了大量立法资料,在认真总结前期调研成果、各部门意见及专家建议,结合我市水功能区现状,进行了数次修改,形成了《威海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七条。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监管手段和措施,能更好地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落实。
(一)总则。共四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二)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我国的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我市水功能区目前仅有二级水工能区,办法第二章结合我市实际,区分了划分和调整的权限层级。
(三)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第三章对两级不同类别的水功能区的管理逐一明确要求,提出了实行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并喜欢制度要求。
(四)水功能区监测与监督。规定了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相应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信息资料实行共享。
(五)法律责任。共二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相关链接:《威海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